问:

信访人不同意答复意见没有申请复查复核又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怎么处理

答:
这种情况下,信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1.首先要认真核查信访人提供的新证据和理由,判断其是否具有实质性,是否可以影响原来的答复意见。如果新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实质性,不影响原答复意见的结论,可以不予采纳,依然维持原答复意见。但要做好解释工作,向信访人详细说明理由。
2.如果新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实质性的,信访机关需要重新审查信访事项,收集相关证据,听取信访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并作出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选择重新作出答复意见或者修改原答复意见。修改或重新作出的答复意见,应当制作书面答复。
3.针对上述第2种情况,如果信访事项复杂,在短期内难以调查核实和作出最终答复意见,信访机关应及时告知信访人有关情况,可以先作出暂时性答复,说明正在继续调查核实之中,待查清事实真相后会尽快作出最终答复意见。 
4.信访机关在处理前述第2种和第3种情况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调查核实,令信访人理解并且信服。如果信访人对最终答复意见仍然不同意,信访机关应当本着态度真诚、理由充分的原则进行再次耐心解释。
5.如果经多次答复解释,信访人仍然不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让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答复中要告知信访人这些申诉权利和途径。
这些都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信访条例制定的,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开展。希望这个详细解释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