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待遇不能降低的法规规定

答:
在中国劳动法中,对职业禁忌症员工的调岗和待遇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就业权益,不得因其患职业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职业禁忌症员工不得被无理解雇或辞退。
2.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采取调岗、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对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及工作能力,采取安排与原工作性质和技术条件相 suit 的其他工作,并在调岗后保持其原工资收入和劳动条件不变。这确保了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后工资和劳动条件不降低。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要求用人单位对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及工作能力,采取调岗或其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在调岗后应当保持劳动者原有的工资待遇不变。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明确,对患职业病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需要调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劳动条件。
所以,无论从劳动法还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对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后,用人单位都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劳动条件,这是用以保障此类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