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家规定社保追缴有时效期吗

答: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国家也有规定时效的限制:
1.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期限为5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到期应缴纳日起5年内未缴清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进行追缴。超过5年的,用人单位可以视为已经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 对于不足5年且仍在用人单位名册中的被保险人,其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应从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之日或者被保险人不再属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范围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还在该单位就业,社保机构就有权追缴其历史上未缴清的社会保险费。
3.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超过3年未被发现,社会保险机构一般不会再追缴。除非违法行为被举报或在稽查检查中被发现,社保机构有权追缴全额社会保险费。
4. 对于用人单位已解散,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料的清算手续而造成的欠费,其追缴时效为解散之日起5年。Enterprises 实际解散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缴。
综上,社会保险费的追缴虽有时效期限制,但如果在规定时限内发现用人单位有未缴清社保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机构仍有权进行全额追缴。逾期发现的,追缴权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