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院判决老人跟随女儿生活,女儿伺候半年以后手脚肿痛,可否申请法院重新判决?

答:
根据您的描述,这属于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申请重新审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指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请求再次审理,对原判决进行确认、变更或者撤销(第204条)。
2.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因新发现证据或者新发现案件重要情节,申请再审(第205条)。您描述的情况属于新发现的案件重要情节——原来判决开设的生活方式带来当事人手脚肿痛的后果,属于情节重大变化。
3. 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遗漏或错判的情形下,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第206条)。如果法院在原案审理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给予老人跟女儿生活的判决结果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后果,也属于程序遗漏的情形。
综上,女儿因承担起照料老人生活后出现手脚肿痛的情形,构成新发现的案件重要情节变化或者程序遗漏的情形。女儿完全可以向原审理法院申请再审,提交医疗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变更原判决结果,或作出新的安置老人生活的判决。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可否申请法院重新判决?答案是可以的。女儿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申请法院根据新情况变更原判决,或者作出新的安置老人生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