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大明律》的制定经过三十多年,是一部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法典,其体例为
答:
《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如下:
1.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初年(1368年)下令修订法律,并组织律例修撰委员会。经过20多年的编撰,于洪武23年(1390年)完成第一稿。
2. 洪武23年至洪武26年,朱元璋对第一稿进行审阅修改,并要求委员会进行重编。1393年完成第二稿。
3. 洪武26年至洪武28年,朱元璋继续审阅修改第二稿,要求进一步简化条文,1395年完成第三稿。
4. 1398年,第三稿提交朱元璋审定,朱元璋对部分内容作出删改,定名为《大明律》,并于次年(1399年)正式下达实行。
《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1. 体例简明,条文简洁。总则50条,刑法150条,民法120条,以刑事法为主。比唐律和宋律条文更简练。
2. 刑罚较重,保留了唐律的笞刑和杖刑,且幅度扩大。但较宋律减少了流刑的适用。
3. 吸收宋律的精髓,如采用宋律的四属五笞的刑罚体系。但较宋律更重视君主专制和维护统治。
4. 重商轻农,体现了明初发展商品经济的特点。增加了许多保护商业的法条。
5. 重视家族伦理,加强了对家族成员行为的规范,如对养育、供给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所以,《大明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总结历代法律精华的集大成之作。它对明初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