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集团的并表机构A对某一机构B有重大影响是否可以视为集团对该机构B有重大影响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集团的并表机构A对另一个机构B有重大影响,则可以认为该集团对机构B也有重大影响。
所谓“并表机构”,是指被集团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如果一个并表机构可以对另一个机构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那么从经济实质来看,该并表机构背后的集团母公司也应当对该机构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
举例来说,如果集团公司控股60%的子公司A再持有某机构B30%的股权,并且A对B的投资金额较大、在B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对B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等,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子公司A对机构B有重大影响力。那么,按照“ substance over form”的原则,集团公司作为A的控股股东,也应当被视为对B有重大影响,需要将B的资产负债表合并到集团合并报表中。
所以,结论是:如果一个集团控制的并表机构对其他机构有重大影响力,可以认定该集团也对该机构有重大影响。这是因为并表机构的行为实质上代表了集团的意图,其对其他机构的影响力应当归因于集团。这种情况下,为真实公允地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应当将受重大影响的机构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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