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这个至少3年监测期,不准使用。是出自哪一本规范?

答:
这个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收录网址及搜索结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还规定:“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发现其收录的网址及搜索结果存在前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并予以屏蔽,保存有关记录。监测期不少于3年。”
所以,按照这一规定,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其收录或展示的网址和搜索结果违反规定,应当删除并屏蔽,同时需保存相关记录至少3年以供监管部门监测。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详尽地解释“至少3年监测期,不准使用”这个规定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