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未签订征地征房补偿安置合同怎么确认诉讼时效时间

答:
对未签订征地征房补偿安置合同的情况,其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如果土地登记簿上对该土地已经作出征收标注,则时效可以从该标注之日起算。因为此时已经明确表示国家意图征收该土地,权利人应当意识到其权利可能被侵害。
2. 如果有具体的征地拆迁决定或通知,时效可以从权利人接到该决定或通知之日起算。决定或通知中一般会载明征地范围、目的、补偿方案等,权利人应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3. 如果有实际的征地拆迁行为,如丈量、评估、拆迁工程等,时效可以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此类行为之日起算。实际行为已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权利人对损害已知或应知。
4. 如果以上情形均不存在,权利人实際上不知道也难以知道其财产权益将被或已经被侵害,则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的规定,自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2年内提出诉讼请求。
所以,未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情况下,具体时效起算点应根据当地是否存在上述征地依据及行为等情况综合判断,没有绝对的统一标准,建议权利人在知晓权利被实际侵害后尽快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