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存款利息单遗失,到银行重新打印,但银行落款日期不一致,做账日期填写那个日期?

答:
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填写日期的方式:
1. 填写银行系统显示的最新落款日期。因为银行的落款日期更准确可靠,直接采用最新的落款日期作为做账的日期可以避免后续出现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比如如果10月1日系统显示的落款日期是9月28日,那么做账可以填写9月28日,以银行系统为准。
2. 根据实际收到资金的日期填写。如果您在10月1日那天实际查看银行账户,发现9月28日已经收到相应的利息,那么做账的时候可以填写9月28日。因为实际已经收到资金,填写实际落款日期也是合理的,只是与银行系统显示的日期可能有1-2天的差异,这在实务操作中也是可以接受的。
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日期如提款机收据打印日期、联系客户经理提供的日期等均不建议采用。这是因为:
1) 提款机收据日期不代表实际资金落入账户的日期,仅代表柜员机打印收据的日期,两者可能有差异。
2) 客户经理提供的日期未必是最终确认的系统落款日期,可能存在误差。
3) 采用其他日期可能导致后续银行对账出现日期不符的情况,给双方的对账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在这种存款利息单遗失的情况下,我建议以银行系统最终确认的实际落款日期为准,如果无法取得该日期,也可以采用您实际发现资金已达账的日期,这两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出现日期Errors导致的对账困扰。但任何情况下,其他日期如提款机日期等均不建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