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合同法》倾斜立法技术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规定上是如何体现的?
答: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上采用了倾斜立法技术,主要体现在:
1.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设定较高门槛。如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构成比较严重的情形,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这提高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难度。
2. 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设定较低门槛。如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更加宽松,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造成劳动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等。这降低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难度。
3. 对劳动者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如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这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成本,倾斜了立法。
4. 对某些特殊群体和情况,作出单独的解除权制度安排。如第44、45条对孕期女工和产假期女工解除权利作出限制,第41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因工外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合同权利作出限制,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综上,《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规定上,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门槛、降低劳动者解除合同门槛、增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以及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保护等方式,实现了倾斜立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