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已经发现是急性胆囊炎,却故意按胃溃疡治疗,致使患者被拖延8天后死亡,是故意杀人罪吗?
答:
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需要具体案情来判断,关键要看医生的主观恶性是否足够。如果符合以下几点,更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 医生明知患者病情为急性胆囊炎,不是胃溃疡,但故意选择错误的治疗方案。如果医生确实误诊,不是故意的,那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医生选择的治疗方案明显不适合急性胆囊炎,不能有效控制病情,医生应当理解到这会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安全,但仍然故意如此治疗。如果医生的治疗方案还在可以理解的范围,那么不构成故意。
3. 患者病情在这8天明显持续恶化,生命体征严重受损,医生理应认识到要及时更改治疗方案,但仍然故意继续错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如果在8天内,患者病情并未明显恶化,医生没有理由更改治疗,那么不构成故意。
4. 有证据证明医生明知继续这样治疗会导致患者死亡,但仍然故意如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有此主观恶性,只是过失大意或技术不足,那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要认定医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要证明医生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治疗方案会导致患者死亡,但仍然故意如此治疗,且滥用医疗手段,严重违反医德。如果仅是医疗过失或者误诊错误,那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