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收到电费发票又平价开给转租单位的分录

答:
这种情况属于电费发票错误开立的情况。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开立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发票的购货单位、抬头名称与实际交易的购货单位相符。如果发票的抬头名称与实际购电的单位不符,属于错误开立发票。
2. 发票中记载的交易内容应与实际发生的交易内容相符。如果发票记载的电费项目、金额与实际的用电情况不符,也属于错误开立发票。
3. 同一交易只能开立一张发票。如果同一交楼电费被开出了两张发票,属于重复开立发票。
对于错误开立或重复开立的发票,购电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要求售电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如果购电单位已经接受了错误的发票,也应及时通知售电单位作废该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如果已经按错误发票缴纳了电费,购电单位还应向售电单位索取差额或实际支付的电费金额。售电单位应予以确认、更正并退还多收取的电费。
此外,税务机关也可能对售电单位错误开立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错误发票且不予更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开票单位处以发票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收到的电费发票抬头名称与实际用电单位不符,购电单位应及时通知售电单位要求作废该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以确保自身权益和规避税费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