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被告在原告执行结案建筑物上再建违章建筑。并要求原告赔偿有法律规定吗

答:
关于被告在原告执行结案建筑物上再建违章建筑,并要求原告赔偿,是否有法律规定,情况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建筑物上进行违章建设,并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设计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加建或拆除建筑物。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和用途或者擅自改建、加建、拆除建筑物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可以处以违法建筑面积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因此,被告擅自在原告建筑物上违章建设,构成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3.如果被告的违章建设给原告的建筑物或第三人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被告还应当依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因建筑物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被告在原告的建筑物上进行违章建设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以及依法赔偿原告和第三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