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要求P增值税发票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犯法吗?

答:
公司要求P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信息只注明限定的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这么做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和金额、征税率、销售方核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购买方名称等。"
因此,增值税发票上的相关信息应该全面而真实,单一注明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不符合要求。如果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检查,发现P发票信息简单不全,说明开票网点未执行发票管理规定要求,有可能被定为做票据,对开票网点进行处罚。
另外,注明限定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的发票信息不真实,也会对购买方的报销和税控造成不便。如果财务在公司发票报销审核时发现发票信息不规范会退回发票,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全面的发票,这会增加企业维权成本和税务费用损失。
所以,要求P提高对相关税法法规的意识,开出全面真实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发票信息至少要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和金额、征税率、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购买方名称。这既遵循法律规定,又能满足企业发票报销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减少法律风险和额外损失。
综上,要求P增值税发票仅注明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与不便。P应当开出全面真实的发票信息,以规范操作、遵从法规,benefit企业和税法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