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国卫生部规定儿科临床服务对象的年龄是多少
答:
根据我国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儿科临床医疗服务对象的年龄为出生到14周岁(不含14周岁)的儿童。也就是说,0-13周岁的儿童属于儿科临床医疗服务的对象。
这个规定是根据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各科室业务范围的规定制定的。该规定指出,儿科是“主要从事0~13周岁儿童的疾病防治和保健的临床医疗部门”。因此,儿科医生的临床诊疗对象以这个年龄段的儿童为主。
当然,这个规定也并非绝对的。在实际临床工作中,对一些发育较慢或疾病较重的13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儿科医生也可以继续提供医疗服务。但尽量在18周岁前,将患者转入其他相关专科(如内科)继续治疗。同时,一些青春期相关疾病的诊治,也可在儿科医生的建议下,由其他专科医生共同参与。
所以,总体来说,根据现行规定,我国儿科临床医疗服务对象的标准年龄为出生到13周岁的儿童。但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儿的实际情况,儿科医生也可以对13-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继续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但尽量在患儿成人后转入其他相关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