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津政发〔2000〕71号

答:
津政发〔2000〕71号文件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发布的一项政府法规文件。全称为《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文件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该文件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凡在天津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迁建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5. 项目负责人及其资格证书;
6. 建设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7.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自颁证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综上,津政发〔2000〕71号文件对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规定,以加强对天津市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