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事业单位之间股份无偿转让,股权受让方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
事业单位之间股份无偿转让,股权受让方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 股权无偿受让属于非货币性股权转让,不属于应税收入,所以受让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虽然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不需要缴税,但是其后如果转让该股权可以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股票的取得价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偿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取得价款应当按照转让方的账面价值确定。
3. 受让股权后,其股权产生的分红、bonus股等收入,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受让时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股票取得价款计算资本收益。
4. 如果股权受让后,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股权受让方认购新增股份,其所支付的价款也可以作为股票的新增取得价款,以确定将来转让股权产生的资本收益。
5. 虽然股权受让方本次受让不需要缴税,但是其作为存量股东,如果未来公司分配股东分红、清算分配等,其取得的收入仍然需要缴纳所得税。
所以,简而言之,事业单位之间股份无偿转让,股权受让方本次受让虽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其后与该股权相关的各种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股利分红收入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股权的取得价款,这些取得价款的确定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