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采矿权合同到期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开采量

答:
采矿权合同到期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开采量,这种情况下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1. 合同是否具有续约条款。如果合同中有续约的条款,采矿权人可以根据条款条件申请续约采矿权,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续约费用。如果没有续约条款,采矿权人需重新申请采矿权,需要支付申请费和行政审批费用,并重新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价和行政许可。
2. 未达采量的违约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的开采量义务,如果未达到这部分义务,采矿权人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给出让方,或者采矿权tarball期限缩短等。出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执行这些违约责任,采矿权人应准备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3. 采矿权的变更或转让。如果采矿权人无力继续开采或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考虑变更或转让采矿权。变更采矿权需要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转让采矿权需按法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并办理权属变更。采矿权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减免违约责任和损失。
4. 采矿权的终止。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采矿权人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出让方可以按照合同条款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采矿权,收回采矿权。此时采矿权人会损失采矿权并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综上,未达采量的采矿权到期,采矿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合同条款,积极与出让方沟通,采取续约、变更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或者其他措施来妥善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