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私自减少职工年休假么
答:
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私自减少职工年休假。这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劳动法定下来的规定。
具体来说:
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日数为5天以上,其中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和福利,单位不能任意剥夺或减少。
2.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后实施。所以,单位要减少年休假天数,也需要经过协商程序,不能私自决定。
3. 单位如要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调整年休假日期或安排工作任务,应该提前告知职工,并得到职工同意。如果影响到职工原定年休假计划,单位还应该作出补偿。任意单方面减少年休假是违法的。
4. 如单位私自减少职工年休假导致劳动争议,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恢复减少的年休假并赔偿损失。
所以,总的来说,机关事业单位不可以私自减少职工的年休假。这涉及到职工的劳动权益,如果单位有不当行为,职工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