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人有多处店面,年终汇算清缴时,扣减费用5000和专项扣减费用可分店面抵减吗

答:
法人有多处店面,年终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将扣减费用5000元和专项扣减费用分摊到各个店面抵减,这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同一纳税人有多个营业场所的,应当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法人需合并各店面业务亏损和盈利,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但是,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各营业场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益,分别计算各营业场所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下,各店面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相互抵消。这相当于可以选择“分场所核算”。
3. 如果选择“分场所核算”,那么扣减费用5000元和专项扣减费用也应按各店面实际发生额分摊抵减。例如一家公司有3家店面,该公司可以选择:
A)合并3家店面收入与成本费用,计算总体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总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00元及专项扣除;
B)分别计算3家店面应纳税所得额, Shop A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Shop B亏损3000元,Shop C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此时可以 Shop A扣除1500元,Shop B扣除1500元,Shop C扣除2000元,合计为5000元。
所以,结论是:如果法人选择按各店面实际发生的收入与成本费用“分场所核算”,则可以将扣减费用5000元和专项扣减费用按各店面实际发生额分摊抵减;如果选择合并各店面收入与成本费用计算总体应纳税所得额,则只能从总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00元及专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