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乙方在多少日内尚未将其所保管的公司资料及财产等返回给甲方

答:
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乙方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将其在工作过程中保管或管理的公司资料、设备、档案等返回给甲方。这段时间的长短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雇佣关系结束后,乙方应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这一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公司资料的返还时间,但也体现出资料应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工商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用来履行劳动合同的财产和资料返还给用人单位。”这表明,资料返还的期限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在解除合同的告知期内返还。
3.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最长返还期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通常情况下在30-90日内将资料返还给甲方是比较合理的期限范围。这可以给予乙方足够的时间进行整理归档工作,也不会给甲方的工作带来太大影响,显得比较公平合理。
综上,乙方在雇佣关系结束后应在30-90日的时间内将公司资料等返回给甲方。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依照那些规定的期限为准。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返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