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向派出所投诉被投诉人提供投诉人签署的文件是不是应该让投诉人查看

答:
对于向派出所投诉被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投诉人有权利查看和确认,这是正常的法律程序。
首先,投诉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利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派出所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让投诉人查看并确认提供的投诉材料,这违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投诉人无法判断材料的准确性和是否遗漏重要信息,这可能影响案件的侦查结果。
其次,投诉材料是投诉人向派出所提供的,投诉人是材料的来源方和知情方。如果投诉材料有误或不实信息,只有投诉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和提出补正,避免误导侦查方向。所以,应该让投诉人查阅材料,对材料内容提出确认或补充。
再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作出答复。如果投诉人提出要求查阅相关投诉材料,派出所应当予以同意,并在第一时间安排投诉人查阅,这是符合正常法律程序的要求。
综上,派出所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投诉材料,应当让投诉人有机会查阅和确认。这可以保证材料的准确可靠,避免误导侦查,同时也是尊重当事人知情权的正常做法。我认为派出所应该同意投诉人的查看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安排投诉人查阅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