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企业A项固定资产原值160万元,按税法规定使用年限10年按企业会计政策确定折旧年限8年,、
答:
针对该企业A项固定资产,有以下几点说明:
1. 该固定资产的原值是160万元。这是资产购置或建造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价值和折旧基础。
2. 根据税法规定,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这意味着从税收角度,企业能在10年内对该资产进行折旧和扣除。超过10年的折旧费用不再允许税收扣除。
3. 根据企业会计政策,该资产的折旧年限定为8年。这表示从会计角度,企业会在8年时间内对该资产计算和摊销折旧,至其账面价值减至零。
4. 由于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长于会计政策的折旧年限。为了兼顾税收与会计,企业通常会采用两套折旧政策,一套用于税收申报,一套用于会计核算。
5. 采用两套折旧政策时,首先需要确定会计折旧政策下的年折旧额。以160万/8年=20万元为例,这意味每年会计上折旧额为20万元。
6. 然后需要确定税收折旧政策下的年折旧额。以160万/10年=16万元为例,这意味每年税收上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16万元。
7. 会计折旧每年20万元,税收折旧每年16万元,差额4万元的税收暂扣,以后年度的税收折旧额超过会计折旧额时冲回。
8. 资产使用8年后,账面价值减至零,但税收上仍有24万元的余额,这24万的税收折旧额会在之后的2年内冲回,用于扣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总体来说,企业为兼顾会计与税收,采用两套折旧政策,但通过差额的暂时性扣除和后续冲回实现转换与调节。从而满足政策要求,也不致增加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