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老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中补助对象如何界定

答:
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老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需要明确补助对象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可以这样界定:
1. 补助对象限定在已离退休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老师。还在教职中的在编教师不在补助范围内。
2. 补助对象的识别依据是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或工龄证明。需要真实反映申请人的原工作性质、时间等信息。
3. 申请补助的原代课老师,需有原工作学校出具的工资或服务费发票等真实凭证,证明其原工作性质和长期服务情况,以区分普通工友等非教学岗位人员。
4. 补助对象需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民政部门需要根据申请材料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方可发放补助。
5. 发放补助的资金和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生活困难程度确定。属极端贫困的可发放较高补助,生活相对较好的发放较低补助,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6. 申请补助的原代课老师,还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其所任教的学校属于民办性质学校,并出具认定意见,才能确认申请人属补助对象范围。
总而言之,界定补助对象需结合申请材料和实际调查,对申请人是否属已离退休原民办教师和长期服务原代课老师,是否面临生活困难并符合保障标准进行准确判断,避免将不符合条件的群体纳入补助范围,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