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自至清末司法改革以前,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变迁有什么特点

答: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清末司法改革期间,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体制有以下变迁特点:
1. 渐进的中央集权。清政府逐步在边疆地区建立和强化中央司法管辖权,取代本地土司和酋长的司法权。建立了中央管理的边防督办、边防钦差,负责管理边境司法事务。
2. 引入西方式的法律制度。在民族地区推行《大清律例》等中央法律,同时借鉴西方建立的执法和审判制度,试行区别审判、公开审判等新方式。
3. 民族习惯法的继续在先。虽然中央推行律法,但在许多民族地区,本地民族的习惯法和部落习俗仍然在实践中起主导作用。中央法律的执行难免形式大于内容。
4. 两种法治方式的矛盾。中央与地方,汉族与民族之间在司法理念和法律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法治方式上的矛盾和冲突。
5. 司法腐败的初步遏制。在清政府的统治下,原有的部落乱象和民间司法腐败得到初步遏制,但是中央管理的官员也普遍存在权钱交易等弊端。
6. 民族司法人才的萌芽。一些边疆民族逐渐产生能使用汉语和中央法律的法律人才,为近代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打下基础。
以上特点表明,这一时期,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在中央集权与地方习惯,新法与旧法间展开矛盾的进程,显现出一个渐进的、不平衡的变迁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