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确认之诉的范围,能否请求确认对案件相关事情的预见性
答:
确认诉讼范围是否可以请求确认对案件相关事情的预见性,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诉讼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就特定法律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与否所产生的争议。请求法院确认对某一案件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或结果的预见性,不属于确认诉讼的范围。确认诉讼应确认的应是现存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而非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未来 potentia的纠纷或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就具体法律关系做出宣告性judgement。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准确认诉讼,其目的在于争取法律关系的早期确定和稳定。但法院在作出判断时,还是需要根据现有的事实为基础,对存在的法律关系做出确认,而非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态做预判断。
3.在个别情况下,当事人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或维护自身权益,会要求对方就某一简单的法律行为或其效力提供预先的担保或承诺。这并非属于确认诉讼,其性质更接近合同或协议。法院也不会对此作出实际的确认判断。
4.综上,确认诉讼的目的和对象是现存的争议或不确定的法律关系,而非对未来事项的预见或预测。法院作出的确认判决也应基于现有事实。尽管在个别情况下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的事前承诺或担保具有确认诉讼的务效,但就本质而言二者并不等同。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在确认诉讼中请求法院对案件相关未来事项的预见性做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