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答: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1. 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予以确认。租赁资产按照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和的现值二者较低者确定。租赁负债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确认。
2. 租赁资产折旧。承租人应当在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分摊租赁资产的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使用寿命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与该资产的经济寿命二者的较短者。
3. 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期和租赁负债的余额计算确认当期的利息支出。利率是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
4. 租金的对冲。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应当在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中冲减,以反映出租人向出租人偿还租赁负债的情况。
5. 续租或终止租赁。如果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应当重新计算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后续会计期间的租赁资产折旧额和利息支出额。
以上是承租人会计处理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租赁会计准则还有更详细的要求,需要承租企业按照具体业务详细理解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