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在国资委核定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在国资委核定范围内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看具体的税法规定: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在以正常的劳动所得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应视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予以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2. 但是,对于退休职工而言,其工资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不可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国资发改革司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给予退休人员的经济补偿,应按照税法规定分类核算,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
3. 对于退休金,企业应在向退休人员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职工的工资等经济补偿属于应税项目,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但是,如果国资委对企业支付给退休职工工资等项目的具体标准给予核定,并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属于税收规定的特殊政策规定,企业可按要求执行。这需要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以支持该特殊扣除政策。
所以,总体来说国有企业支付给退休职工的工资等经济补偿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但如果国资委有特殊规定,要求在税前扣除,则视为税法规定的例外,企业需按要求执行并提供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