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完成过展陈项目大纲编制的单位可以参与后续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采购投标吗?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过展陈项目大纲编制的单位原则上是可以参与后续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采购投标的,但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的规定,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应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供应商意见。展陈项目大纲编制完成单位作为相关专业领域内的供应商,其意见可以作为招标文件制定的参考。
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采购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发布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采购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应在公告中明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的详细要求,允许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单独或联合投标。这意味着展陈项目大纲编制完成单位如果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是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来参与投标的。
再次,根据《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推进工程建设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市场〔2015〕181号),要扩大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采购范围,完善招标规则,明确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允许设计与施工联合体或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投标。这也为展陈项目大纲编制完成单位的参与创造了条件。
综上,展陈项目大纲编制完成单位如果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并且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资格的要求,是可以参与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采购投标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建市场〔2015〕181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