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农村党员贪污涉及新纪律处分条例哪一条

答: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党员贪污腐败行为涉及以下几条:
1. 第26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第29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或者进行包括贿赂在内的贪污腐败行为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第35条:其他严重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行为。
4. 第38条:在查处过程中,如发现行为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更加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依据新发现的事实和证据,追加或变更处分决定。
这几条涉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行为,都与农村党员涉嫌贪污有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查实农村党员确实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贪污腐败行为,将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相应的处分。所以,农村党员贪污腐败行为需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界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