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农业大棚合同未到期转让时村委会有权修改原合同内容吗?

答:
对于农业大棚合同未到期转让时,村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原合同内容,这涉及合同法和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具体来说:
1.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解除合同。农业大棚租赁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合同期限未届满前,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内土地和棚林果木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所以,如果大棚转让可能影响村集体利益或者农业生产秩序,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是有权对大棚转让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督、调整和修改的。
3. 但村委会的上述权限也不是无限的,修改合同内容仍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原则。特别是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如租期限、租金数额等。任何合同修改都不应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村委会的合同修改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诉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村委会作为行政主体,也应该适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综上,在农业大棚合同转让情况下,村委会有必要权限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督和调整,但任何修改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核心条款或者损害相对人权益。如有争议,合同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