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丙的盗窃间接导致了绑架人甲未拿到赎金撕票乙,请问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谁?
答:
根据这个案例,乙的死亡结果应主要归责于绑架人甲。原因有:
1. 直接导致乙死亡的原因是甲撕票了乙,这是甲的直接行为,他应当对此负直接责任。虽然如果没有丙的盗窃,甲可能不会绑架乙要挟赎金,但丙的盗窃行为与甲杀害乙之间存在中间环节,不是直接致死原因。
2. 甲绑架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已经违反法律并危害人身安全。即使丙没有犯下盗窃,甲也不应当采取如绑架等违法行为。甲的行为完全出于其个人意志,不能推卸责任归咎于外部环境等因素。
3. 赎金未得手不是杀害人质的正当理由。绑架案中,赎金得手与否存在一定机率,绑匪应当在绑架前就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并为此负责。如果单纯因赎金未获得就杀害人质,这属于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难以避免责任。
4. 丙的盗窃行为虽然间接引发了整个事件的发生,但在法律上很难认定其构成对乙死亡结果的定向故意或过失致死。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对该结果负有责任。
综上,尽管丙的盗窃行为起到一定的引发作用,但乙的直接死因是甲的撕票行为。甲主观具有故意杀人的犯意,其行为也违反法律并危害人身安全。因此,乙的死亡结果应主要归责于绑架人甲。丙在这起事件中的责任难以定性,其行为也不足以直接认定其对结果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