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A公权力B公民权利C职业性权利D法人权利
答:
教师惩戒权属于公权力性质。理由如下:
公权力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及制裁的法定权力。它与公民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同,起源于国家,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
教师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作为行政机关,以及教师作为行政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制裁的法定权力。它的目的是绑架教师职业操守,维护师生关系秩序。这一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离不开国家的授权,所以属于典型的公权力。
如果教师惩戒权属于公民权利或职业性权利,那么任何公民或教师本人都可以自行产生和行使这一权力,但事实上教师的惩戒要依照法定程序由学校这个行政机构来实施,个人并不能自行实施。
法人权利也属于民事权利,是企业或机构为实施其宗旨和任务而享有的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教师惩戒权的目的在于实施行政管理,与法人权利的民事效力不同。
所以,教师惩戒权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和属性,其性质应属公权力,而不属于公民权利、职业性权利或法人权利。教师和学校都只是这种公权力的宿主和行使者,权力的来源依然在于国家的授权,这才符合教师惩戒权的真实性质。
综上,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