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饲养人饲养的属于禁止饲养范围的烈性犬或其他危险动物,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则饲养人应根据侵权责任规则,对该损害进行赔偿。原因在于:
1. 饲养危险动物本身属于高危行为,易致他人受伤,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损害负责。
2. 危险动物的行为可以归因于饲养人,因为饲养人对其进行控制、驯养和管理。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未尽到适当的预防和控制义务。
3. 《民法典》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证明饲养人有故意或过失。
4. 考虑到危险动物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民法典》采取较重的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而非一般的民事责任。
5. 饲养人对动物行为的控制和预防管理能力较强,更适合承担该责任,符合损害责任最终归责于管理不善者的原则。
所以,如果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动物危险性及其可归责性而采取的严厉的民事责任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