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开庭后发生的事实能成为裁判的依据吗?

答:
开庭后发生的新事实以及新证据,原则上可以成为法官做出裁判的依据。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事实真实可靠。新出现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需要有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进行证实,不可以是空口无凭的说辞。
2. 事先不可预见。这些事实是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生或者才得知的,事先各方当事人和法官都不可能预见到,所以才没有在开庭前提出。
3.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这些新事实和证据必须与本案有直接重要关系,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
4. 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各方当事人有责任就新出现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只有在举证后法官认定其真实之后,才能在裁判中加以采信和参照。
5. 重新开庭审理。如果新事实可能影响原裁判结果,则法官有权根据情况决定重新开庭审理,重新审查新证据,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然后作出新的裁定或判决。
所以,开庭后出现的新事实和证据原则上是可以作为法官做出裁判的依据的,但其真实性必须得到证明,权衡后如果认为对案件有重要影响,则应该重新开庭审理,以保证裁判的公平性。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追求事实真相的原则。
希望以上说明能回答您的疑问。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继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