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是什么规定?罚款是多少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或者未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交通事故扩大或者后续发生其他交通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即,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下车辆,或者未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如未打开车灯报警、未设置事故防护,未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等),致使原有的交通事故扩大(如与其他车辆发生多车相撞),或者在同一地点继续发生其他交通事故(如与另外来车相撞)的,将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为避免交通事故扩大或者继续发生而设定的义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停车和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以警示其他车辆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扩大或继续发生,就会处以罚款的处罚。
罚款金额的范围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具体金额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事故扩大的严重程度和后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影响都较大的,处以的罚款金额会较高。事故影响较轻的,罚款金额会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