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天津市企业个人所得税未达起征点需要年报吗

答:
对于天津市的企业和个人,如果其所得税未达到起征点,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所得税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当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0元。如果个人全年度纳税所得额未超过起征点,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进行所得税年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全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未超10万元,属于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仍需要进行所得税年报。
3.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对所得税已达起征点并应税的纳税人,需要按时进行所得税年度报告。而对所得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如果属于免税或税收优惠的,一般不需要进行年度所得税报告。但如相关税务机关有特殊要求,纳税人还应予以配合。
综上,天津市企业个人如果全年所得税未达到起征点,且属于免税或享有税收优惠的,一般不需要进行所得税年度报告。但如果税务机关有特殊要求,企业和个人仍应配合报告,以免产生疏忽报告的税收后果。相关纳税人应关注好政策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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