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分以下情况:
1.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第65条规定了举证期限,首次举证的期限为提交证据材料时,反举证的期限为收到通知的5日内。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针对具体的证据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举证。
3.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不构成首次举证或反举证的情形。申请调查取证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举证期限过后决定是否调查取证。
4. 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或当事人申请时采取调查取证措施,不受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约束。但是申请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仍应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属于首次举证或反举证的范畴,是否适用举证期限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而不是直接受举证期限的约束。但为了程序经济和诉讼效率,申请调查取证仍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