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什么评估
答: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
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根据《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评估范围
应当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的评估。评估范围涵盖黄河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湿地等黄河流域的全部生态系统。
2. 评估内容
应当评估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等方面。同时评估流域的生态安全状况,以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相关因素。
3. 评估方法
可以采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等多种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监测统计数据、现场调查、模型模拟等手段开展评估。
4. 评估时间
应当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评估。
5. 评估公开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定期开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工作。这对于科学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