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按期离港的;
(二)因故障等原因滞留港口进行维修的;
(三)因海上遇险进入不定期航线港口的;
(四)因办理船舶买卖手续无法按期离港的;
(五)国务院海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
对于上述情形,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的保证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的申请。海关经审核同意后,应当自船舶实际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延长吨税执照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