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了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了还能控告吗

答:
如果在报案后,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继续追究:
1. 申请复议
如果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 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不服不予立案的申诉。检察机关有权责成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3. 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
如果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或检察机关监督后未重新立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相关通知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投诉。
4.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经公安机关立案,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综上,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有多种途径可以继续追究责任,包括申请复议、检察监督以及提起刑事自诉或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