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问题 2 】(4 分 )对于事件2,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妥,请说明依据和原因。

答:
根据提供的事件描述,我的分析观点如下:
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将非价格因素比例提高到70%,而将价格因素比例降低到30%,这一调整本身是可以的。评标规则允许按照项目情况调整评分比例,评标委员会对比例作出调整也符合程序。
2. 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调整比例后,又将最终的评标结果按50%的价格因素计算,这就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3. 评标委员会调整非价格因素比例至70%,就应该根据这个比例计算最终评标结果。但评委会并未这样做,而是在改了质量比例后,仍按照质量50%、价格50%计算标定结果,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程序不规范的。
4. 评标委员会未能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评分比例计算评标结果,存在不合规操作的嫌疑。其评标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程序都无法保证。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他们改变了质量和价格的比例,但计算结果时仍然沿用原有的50%比例,自相矛盾,程序上存在瑕疵。这种做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应该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