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个人信息

答:
根据《网络信息保护办法》,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遵守必要性原则,只出于必要的目的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信息。
2. 取得监护人同意,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3. 提供隐私政策,应当在收集未成年人信息前向其本人和监护人提供隐私政策。
4. 公开联系方式,应当公开专门的联系方式,方便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联系。
5. 响应监护人要求,监护人有权要求核对、复制、补充、删除或终止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响应。
6. 采取保护措施,对所收集的未成年人信息,应当采取密码保护、去标识化等安全保护措施。
7. 避免推送不当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应向未成年人推送垃圾广告信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信息进行商业营销。
8. 留存处理日志,应当妥善留存未成年人信息的处理日志,方便查询与审计。
9. 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