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伙人单独主张合伙债权可以吗?

答: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单独主张合伙债权通常是不可以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伙债权应当由合伙人共同行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债权由合伙人共同行使。单独的合伙人不得行使合伙债权,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其中一位或几位合伙人代为行使。
2. 合伙人对外必须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债权债务活动。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企业名称进行债权债务活动。
3. 合伙人约定单独行使债权的除外情况。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授权特定合伙人单独行使债权的情形,这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 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如果其他合伙人意外身故或失踪,在无法联系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由剩余合伙人单独行使债权。
5. 经债权人同意由特定合伙人单独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明确同意特定合伙人单独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债权,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6.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合伙人擅自单独主张合伙企业的债权,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诉讼或仲裁也可能会因此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