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如下:
1. 商业秘密的界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可实施性三个条件,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2. 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失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所得和合理费用。
3. 举证责任:权利人就商业秘密的主体、权利人的保密措施等事实举证;侵权人就其无过错等抗辩事实举证。
4. 证据保全: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5. 证据规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法院可以限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询、复制、提取该证据。
6. 司法保护: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案商业秘密不被公开。
7. 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商业秘密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
上述规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