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施行,是否正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句描述存在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所属的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也就是说,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而不是报省、自治区人大本身批准。
区别在于:
1. 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立法权和监督权。
2. 人大本身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但只在固定期间召开一次会议,不是常设机构。
3.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而不需要提请本级人大批准。
所以,这句描述应改为: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所属的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样才正确,否则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综上所述,该句描述有误,需要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