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检察院裁决的监视居住人员离开监视居住地该怎么办?

答:
对于人民检察院裁决实行监视居住的人员,如果需要临时离开监视居住地,应该按以下步骤操作:
1. 监视居住人员应提前向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提交离开监视居住地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监视居住人员的基本信息、离开日期、离开地点、离开事由等。
2. 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监视居住人员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事由合理,可以同意其临时离开。如果监视居住人员有其他违法记录,或申请原因不充分,执行机关可以不予同意。
3. 对于同意离开的,执行机关应作出批复,并告知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时间限制、联系方式等要求。监视居住人员应按批复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并返还监视居住地。
4. 监视居住人员离开期间,执行机关应保持联系,了解其行踪。监视居住人员也应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
5. 如果监视居住人员超过批复时间未返还,或失去联系,执行机关应立即报警,并据实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必要时,可以变更监视居住措施,或建议检察院收回原裁决。
6. 监视居住人员返还后,执行机关应核实其离开期间的行踪和活动,确认无异常后放行。
7. 监视居住人员需要长时间或多次离开监视居住地的,应重新向检察院提出变更监视居住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