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第 58 题 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的分析如下:
1. 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涉嫌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知道是犯罪所得财物,还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所属关系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2. 丙是银行从业人员,有义务核实资金来源合法性。但在明知账户资金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还给予资金流动便利,未尽到反洗钱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洗钱。
3. 根据案件情况,丙难以证明自己不知道资金来历存在问题。且帮助不法分子套现、转移资金,也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属于帮助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
4. 若该账户资金系其他犯罪行为所得,丙这种帮助将资金合法化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赃物犯罪。但还需确认资金的非法来源及丙的主观故意。
5. 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有可能成立竞合关系。需要视具体案情,确认丙对资金来源知晓程度,其主观故意是否达到赃物犯罪标准。
6. 丙的行为需要由案件侦查机关深入调查,严格根据法律定罪处罚,同时也应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