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答:
寻衅滋事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主观故意性。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公共场所纠纷,但仍故意实施,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2. 客观行为表现。行为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架斗殴、追逐辱骂、强行交通堵塞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3. 结果后果严重性。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恐慌效应,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的,属于典型的严重后果。
4. 需要区分自卫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需要,不存在主观上的寻衅故意,则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5. 警告教育对拒不改正者。对初次发生轻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先行劝阻或进行治安警告,如果拒不改正才追究寻衅滋事责任。
6. 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具有过失成分,与寻衅无关,则不作为寻衅滋事处理。
综合判断上述因素,从严格从宽地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才能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实质,恰当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