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以下主要法定职权:
1.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5.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6.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的人选。
8.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9.检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对国务院所送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准。
11.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等等。